创业板股票风险在哪里(附其风险体现细则)

创业板股票风险在哪里(附其风险体现细则)

根据最新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让小龙带大家来学习一下

新规下的创业板股票

风险警示及退市的规则有哪些要点

一、风险警示的标识有哪些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公司同时存在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二、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三)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被实施强制退市的情形

01

交易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200万股;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三)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四)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400人;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02

财务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03

规范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三)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深交所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五)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六)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04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四、强制退市流程是怎样的

● 对于触及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指标的公司:

1.触发条件;

2.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终止上市并进入退市整理期;

4.摘牌。

●对于触及交易类指标的公司:

触发条件,即直接终止上市。

五、退市整理期的交易规定

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但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届满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上市公司股票被深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股票在十五个交易日内摘牌。

六、退市整理期如何公告

创业板公司应当于退市整理期的第一天,发布公司股票已被深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等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在退市整理期前二十五个交易日内,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七、强制退市后如何交易

上市公司应当在深交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转让场所挂牌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

八、主动终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主动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四)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五)上市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上市公司股东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七)上市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九、上市公司主动退市

如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公司及相关各方面应当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转让或交易、异议股东保护措施作出具体安排。

●在特定情形下独立董事应当就主动终止上市事项是否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充分征询中小股东意见,并发表意见。

●深交所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申请进行审议,重点审查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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