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资产与所有者权益一样吗(股东权益与净资产是一样的嘛)

抽逃出资与其他应收款项目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债权人,因此法律严令禁止,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
2014年2月新修改的《公司法》对抽逃出资的认定:(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关联交易;(四)其他方式。(注:取消了一种抽逃情形:法定验资之后将出资转出)
《公司法》 第二百零八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零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坦白讲,本人一直对法律对“抽逃出资”这样“咬牙切齿”很难理解,财务上未时间出资的行为是不会增加实收资本(股本)余额的;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关联交易等要么是会计差错,要么是特殊交易会在报表附注进行详细披露;总而言之财务已有合理的处理规则,如果相关人员(报表使用人)认真阅读财务报告,这样的事情肯定不是什么秘密,想欺骗又怎么骗呢?有人会说,财务报告可能会存在错报、瞒报等虚假陈述,客观确实如此存在所述现象;仅是一个财务规则调整的事项,是否就需要上升到用严厉的法律制裁来解决?虚假陈述者就让其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责任,视同违约而承受不利后果不好吗?因可能虚假陈述,就再通过《公司法》《刑法》进行专门立法,一味迁就不遵守规则的一方,有些舍本逐末。
投资人股东以现有法律规定形式产生资金往来的,无论暗地,还是公开,财务都无可避免的要考虑财务处理,暗地不做账,账薄及报表上的资金余额是和银行对账单对不上的,出纳是要承担责任的。财务通常会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挂账处理,形成关联方债权余额,仍属于企业流动资产,且因为是关联方财务制度规定下的会计政策是不计提坏账准备的,也就是账面的价值和其在银行存款价值没有差别。并非一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有的也只是流动性方面的区别。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在审计查明后,注册会计师会建议进行审计调整,将虚增的利润调整下去,已经分配的利润需进行退回,财务处理是先挂账其他应收款(形成债权),股东退回后冲账。公司与股东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利益并未受到损害。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在审计查明后,注册会计师会建议进行审计调整,将虚构的调整还原,因此转出的财务处理仍是先挂账其他应收款(形成债权),收款人退回后冲账。公司与收款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利益并未受到损害。
(三)关联交易;资本投入之后是用于经营以获取收益,生产、贸易可以获利,投资也可以获利,进行债权投资,定期获取利息收益,也是产生收益的一种。投资(债权)对象可以是非关联方,当然也可以是关联方。作为关联交易无非是看其是否公允,如果关联交易不公允,审计时,注册会计师会建议按公允交易进行审计调整(与公允收益差额挂账其他应收款增加债权);如果企业拒绝调整,应该在财务报告附注进行披露,否则会是非标意见审计报告。
所有报告使用人查阅审计报告均可看到是否有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并可采取相应措施维护企业债权人、所有者利益。财产利益通过公开的关联交易被侵权,应该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上升到刑法调整还是有些夸张了。
应交税费科目很少有企业如实公布
不能忽视应交税费科目,现实中企业纳税普遍不规范,目前企业税负较重,大多数企业都千方百计的隐藏收入和收益,以减少纳税,不进行如实申报,很多企业实质上就是赚个“税钱”,如果如实纳税几乎就不赚钱。
财务人员胜任能力不足的,过失纳税偏差还好,故意少纳税的企业就是赌征管稽查顾不过来,即使被稽查了也可以运作,甚至留个空壳也有可能,总而言之代价不一定比如实纳税大。
关于税收筹划,我个人观点,节税效果取决于客户期望值、以及其业务复杂程度,有没有足够的筹划空间。税收法规、优惠政策是公开的,最多也就是不同的地方征收机关执行上可能有细节差异,或者地方政府制定一些地方的优惠,有些可能也突破了税法,风险也会有。客户如果不切实际的希望节税,甚至是几乎不纳税,
与立法的本意就相背离,这样的需求很难合法满足。
作为纳税义务人,应该纳的税还是要纳,在不违背税法等规章的前提下,有足够的政策和空间,合理筹划方为可能。例如,股权转让了即使有对赌期且未结束,尽管理论还有可能回购股权,股权转让收益并未铁板钉钉,但是以现有法律法规,对赌协议未履行结束并不能产生延迟纳税效果,转让款和成本的差额应该计入转让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申报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如果隐瞒不申报,最起码要低调,不要将自己贴上“异常”标签,甚至是去刺激挑衅征收机关,否则后果一定很严重。
案例分享
F公司进行了股权转让,转让款和投资成本巨额差价数千万元,F在当期前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申报均是略微盈利,应纳税所得而申报微利几十万元象征性纳税。会计年度结束,所得税汇算清缴,F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又调整成了微负数,反而又申请预缴税款退回。税局不动声色,按规定进行了退后。然而,税局随后即对F开展纳税稽查,当然就发现了股权转让所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款约千万元,滞纳金和罚款也有七百多万元,合计达到了近两千万,企业这下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当然不是税款一定不用缴,至少过激行为导致了现金流过早流出,资金的成本大大增加了。
债转股问题
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股权、产权关系。
这个描述应该是比较窄的,应该也是避免滥用。对于债权有明确的限制,就是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应该不包括广义上的往来等债权。关联方等与公司的往来债权注册会计师很难核实,由其财务核算质量不高的情况下,也仅仅就是个数字而已,老板记性好的心理有数,反正公布的报表上的数字天知道与实际差多少。
从这个角度来说,不建议扩大转股的债权范围,往来债权等不进行直接债转股方案,宁可建议债权人筹集资金按法律法规出资要求出资,然后再支付给债权人以消除债权债务关系。符合规定的出资验资不存在瑕疵,较直接转股认定的风险要小很多,可避免难以核实债权带来的风险。
所有者权益(净资产)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对企业资产的剩余索取权,它是企业的资产扣除债权人权益后应由所有者享有的部分,既可反映所有者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又体现了保护债权人权益的理念。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其他综合收益、留存收益等,通常由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含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构成。
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是指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资本部分,它既包括构成企业注册资本或者股本的金额,也包括投入资本超过注册资本或股本部分的金额,即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这部分投入资本作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反映。
出资是否到位是一个很容易核实的问题,不能想当然或迷信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即使验资报告在执行过程中也有尺度不同,也可能存在瑕疵。真正的还是要看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和缴款凭证是否符合《公司法》和验资规定,货币资金至少在验资银行账户停留一夜,才能符合验资的要求,发明创造法律规定形式外出资方式,是无法认为出资实缴到位的。对于动不动数千万和上亿的货币实收资本一定要特别警惕,较大金额的资本往往出资人很难实缴,尤其是拉大旗做虎皮的企业。无形资产作价很高的出资同样应该警惕,像吹气球一样吹出来的价值,即使股东当时均认可,也不能得到所有人认同,当你客户的合作方是这种情况时,还是建议客户不要只看表面形式数字。
案例分享
G公司自然人股东章程约定的是货币出资一千万元,可能股东资金并不充裕,不知谁发明了用银行承兑汇票出资的方式。票据出票人和收款人、一系列背书人和他们没一点关系,自然人股东就用这个算出资了,神奇的是会计事务所也出具了验资报告,但是验资报告里没有详细描述出资情况,也未附银行进账单。当我看到这个验资报告就觉得异常,追查记账凭证到原始凭证,一看是票据诧异至极,谨慎起又查阅《公司法》出资方式的规定,确不包括票据出资方式,这个出资当然是股东没有实缴到位,财务处理也不能计入实收资本,建议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减少实收资本。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是指企业从历年实现的利润中提取或形成的留存于企业的内部积累,包括盈余公积(按一定比例提取,由利润分配转入)和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期初未分配利润 本期净利润-当期利润分配)的认定
会计年度期间净利润=收入-成本-费用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减值准备 营业外收支净额-所得税费用(构成利润表),其是一个计算结果,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具有不确定性,是一种收益或亏损。
曾经遇到过有用公司利润和股东分红权进行债务担保的情况,很难理解这样的担保有什么实质性意义。资产和收益用于担保有可操作性,财务会计资产和收益的认定要求是“基本确定”,而利润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显然不符合资产或收益的定义;如果公司利润都不确定一定为正数,分红权显然更不确定,一个始终亏损的公司利润和分红从何谈起?那么利润和分红权用作债务担保又如何实现债权呢?
公司自设立起历年利润表(经营成果)–历年利润分配表(原为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组成部分,现改为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组成部分),形成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科目余额。也就是历年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叠加后就是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也可以将某个会计期末的“未分配利润”分解为历年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这是一个表与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有时报表试算不平衡是这里的关系没有处理对,而硬挤数字。
所有者权益里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项目,是根据财企〔2006〕478 号文《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行业全面实行安全费用制度。此收费制度称作“安全生产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最新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它不是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的,是计入生产成本的,这类项目是和法定盈余公积有区别的。
股权(净资产)价值认同需慎重
现实经济活动中,企业并购、增资活动很普遍,标的公司股权的价值认定就是绕不过去的问题,非公开交易的股权标的常采用的模式有“审计 评估”,先核实账面财务数据(历史成本),再评价现时公允价值(存货残背冷次减值、房屋、土地等增值),无论何种评价方法,真实可靠的财务指标是基石,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必然影响股权价值评估。
现实是企业普遍财务核算质量不高,甚至谈不上质量,净资产、收入等指标很难反映标的公司真实情况,如果作为估值基石的财务指标不可靠,后面的任何估值技术也很难弥补这个缺陷。
企业经历过上市规范阶段的要相对好的多,毕竟经历了漫长的炼狱历程,在漫长历程中如果有重大问题不被发现或被隐藏,从技术层面也是是很难的,更何况机构做此类业务绝大多数不敢大意,心存侥幸,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尺度掌握的也很严。开个玩笑说:这种业务舞弊也是需要过硬的是心理素质的,但即便你技术一流,心理素质过硬,也不代表你就不翻船,监审机构人员一点儿也不比你水平差,他们更是行业里的顶尖高手,除非你有搞定一切的实力,否则这样的冒险就是愚蠢的。
有一种情况,如果投资人要投资非公开交易的公司股权(甚至初创有限责任公司),是天使投资的心态,投对了发一把财,损失了也无关紧要,可以拍脑袋、凭感觉、甚至是看心情去投资。
净资产与所有者权益一样吗(股东权益与净资产是一样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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