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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条件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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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条件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守规划设计条件,任何建设行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对规划设计条件和落实做了明确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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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之前规划:建设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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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条件一般包括规定性(或称限制性)条件和指导性条件。
1、规定性(限制性)条件,要求规划设计必须遵守,建设单位必须遵守。一般包括:
用地范围
土地性质
开发强度
环境指标中的绿地率(绿地总面积/地块面积)
交通组织
相邻关系
市政设施
公共设施
“四线”管制
公共安全
2、指导性条件,建设单位则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尽可能遵守。一般包括:
人口容量
环境指标中的绿化覆盖率和空地率
环境景观
城市设计
这一项则要依据城市设计导则拟定,在重点地区,如历史保护地段、城市中心区、重要景观地段,城市设计应转化为规定性(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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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条件分项和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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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地情况
——具体内容包括:用地性质、边界范围、用地面积。
2、开发强度
——具体内容包括:总建筑面积、人口容量、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控制等。
3、建筑退让与间距
——具体内容包括:建筑退让为基础的“四线”(道路红线、城市绿线、河道蓝线、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紫线)建筑限高、建筑间距、日照标准、与周边用地和建筑人文、自然环境关系的协调。
4、交通组织
——具体内容包括:道路开口位置、交通线路组织、主要出入口、与城市交通设施的衔接、地面和地下停车场、停车库的配置,以及停车位数量和比例。
5、配套设施
——具体内容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市场、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和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市政基础设施。
6、城市设计
——具体内容包括:建筑形态、尺度、色彩、风貌、景观、绿化,以及公共开放空间和城市雕塑,环境景观等要求。
7、公共安全
——具体内容包括:满足防爆、防洪、抗震、人防、消防等公共安全的要求。
8、环境保护
——具体内容包括:水体等,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要求。
9、对外交通
——具体内容包括:符合城市对外交通,包括机场、港口、铁路、高速公路及市政工程设施的相关技术规定。
10、其他特殊要求
——具体内容包括:地段内如需保留和保护的建筑和遗迹、古树名木,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以及其他特殊审批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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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条件能否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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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不得变更
作为用地规划许可的核心内容,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设计条件涉及建设项目开发强度等多项规划指标,一般情况不得变更。
2、确需变更的情况
必须由相关单位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按程序办理。
3、变更的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 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4、变更必须遵循什么
符合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的基本前提。
对于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根据规定须上报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的,经上报批准后方可变更规划条件。
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如果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如果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变更确属必要, 应当先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首先依法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进行修改, 这是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必须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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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涉及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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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类型变更:
规划设计条件变更(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
建设用地规划变更(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
建设工程规划变更(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单体相关)。
2、规划变更原则:
凡是具有强制力的内容,不得违反。
下位规划不得违反上位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变更程序必须合乎法定程序。
3、规划变更注意事项:
规划变更是一个规划实施的动态过程。
需要变更的内容与规划管控的内容有关。
向谁申请规划变更,与谁来审查与规划内容有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对规划区内的各项用地和建设活动进行实施管理,其中包含了变更的合法性及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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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条件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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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简称控规),是用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的规划。是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控规与规划设计条件不得矛盾。
控规主要对地块的以下内容进行管控:
用地使用控制、环境容量控制、建筑建造控制;
城市设计引导;
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
交通活动控制和环境保护规定;
针对不同地块、不同建设项目和不同开发过程的管控;
用指标量化、条文规定、图则标定等方式管控;
对各控制要素进行定性、定量、定位和定界的控制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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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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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控制主要是:
用地性质、用地面积;
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层数;
绿化率;公建配套项目;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建筑后退用地边界;
社会停车场、配建停车场;
地块出入口方位、数量和允许开口的路段等等。
任何一项指标申请调整的,都属于控规调整范畴。
2、现今申请修改居多的几项指标是:
改变用地性质,调整土地用途;调整用地面积、建筑高度、容积率等。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审批,规划设计条件随之按程序产生变更。
3、规划设计条件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关系:
规划设计条件,是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
依据关系:经依法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的依据。
空间关系:对拟建项目地块”控制性规划指标”进行变动,称作调整控规,也叫控规调整、规划调整等,土地变性、改变土地用途等也需要调整控规;控规调整,规划设计条件发生变更。
逻辑关系:控规是在城市建设中直接影响城市形态的规划因素,而规划设计条件是对宗地的规划建设的具体要求,把控规图则具体化落实。
互补关系:控规更多是约束地上的建设行为,而规划设计条件则对包括地下建设在内的行为也会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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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控规须按照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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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法定规划最重要的层级,是地块出让的设计条件的基本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建设行为不得随意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由地块所属地区、镇人民政府向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审批机关提出修改申请;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家咨询论证;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上报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经审议通过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和公示。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上位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上位规划。通过总规、控规,到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逐步深入的规划设计体系,把城市的发展设想层层传导落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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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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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对“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定位和重点内容的明确、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2019)87号、2019年8月修正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新颁布的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从这些国家政策文件、标准规范中,可以看出释放的信号:
1、强调体现国家意志的约束性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自上而下编制,下级规划要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要落实总体规划。
2、强化规划权威的规划体系
规划一经批复,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
坚持先规划、后实施,严禁违规建设。
坚持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严格审批。
各项开发建设活动要符合规划,不能违规进行建设。
3、强调对规划的调整和修改要有严格的限制
严格规划的实施监管,要求管控边界和约束性指标要落地。
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4、清晰了规划层级和内容类型
国土空间规划“五级”,国家级规划侧重战略性,省级规划侧重协调性,市县级和乡镇级规划侧重实施性。
国土空间规划“三类”规划类型(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类强调实施性,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详细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包括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的法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