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美贸易战最新动态(贸易战对美国的利弊)

对美贸易战最新动态(贸易战对美国的利弊)

美国商会2月9日透露,美国总统拜登正在考虑对中国另外启动贸易调查,并且可能会对中国实施新的限制性关税制裁。英媒表示,事情的起因是因为拜登政府指责“中国远远没有兑现贸易协议之中所做出的两年采购承诺”,美国商会9日表示,由于中国“没有履行承诺”,导致拜登政府正在考虑一系列惩罚,其中包括对中国的货物加征关税。美国商会副会长布列恩表示,美国还可能和欧洲以及其他盟友联手,向中国要求为国际企业提供更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发展机会。“若这些会谈不能成功达成协议,那么我认为政府可以考虑采取进一步行动”。

在特朗普时代关税限制尚未完全解除的情况下,中美贸易顺差创下纪录,2021年美国对华贸易逆差达到3553亿美元,相当于美国总体贸易逆差的41%,一系列数字说明,当前美国在自己挑起的贸易战中一败涂地,2021年被中国赚走了3553亿美元,拜登政府已经眼红了。

中方采购未达标?这个锅不能这么甩

美国所说的“第一阶段”贸易协议之中的中方采购额度,指的是双方约定的中美要在2020-2021两年时间内完成的相关采购额度。美方指责中方未能完成采购承诺,但实际上,2020年到2021年两年时间内,世界正处于新冠疫情的冲击之中,美国从2020年下半年开始就面临严重的供应链危机,港口作业能力和输出能力大幅下滑,同时由于多国对美国采取了疫情防控政策,来自美国的客运或者货运班机不能按照此前制定的时间表抵达目的地。在“黑天鹅”因素的影响下,中国向美国下达的订单中的延误现象非常普遍。当然了,对于白宫而言,他们要争的也并不是中国是否履行承诺,而是眼红中美之间不断上升的贸易顺差,为此,拜登政府可能会出台一系列措施予以干扰。但是,从特朗普时期的经验看,制裁手段并不能控制中美贸易顺差,美国的制裁思路很有可能会遭遇第二次失败。

美国对制裁工具的滥用

金融制裁权源于《与敌国贸易法》,该法授予总统在战时进行金融制裁的权力。1976年《全国紧急状态法》和1977年《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是美国金融制裁的“上位法”。前者赋予总统在宣布紧急状态后实施金融制裁的权力;后者规定总统拥有禁止交易和冻结财产两项权力,即在美国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或侵犯时,总统有权禁止国内金融机构与被制裁方进行交易,甚至可以冻结外国实体的在美资产。

“9·11”事件爆发后,美国打着“国家安全”和“反洗钱”的旗号,利用自身在国际政治中的霸权地位及其强大的金融实力,逐步获得了SWIFT(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的主导权。《爱国者法案》第311条赋予美国政府监控SWIFT系统数据的权力,这意味着一旦被美国列入金融制裁的黑名单,美国就可以根据目标国代码,获得所有的国际收付信息,追溯每一笔款项的来往,甚至可以迫使SWIFT将被制裁实体隔离。

311条款赋予美国财政部长极大的反洗钱调查权限,其中包括对可能涉及洗钱交易的外国银行的调查权限,美国财政部长或司法部长可以发出传票给任何在美国开立有同业往来账户的外国银行,要求提供与其同业往来账户相关的资料,包括存放于美国境外的与外国银行存款相关的资料。美国司法部长可以要求美国金融机构断绝与外国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关系。三权分立体制意在谋求权力制衡以维护美国公民的权利免受公权力侵害。

但是在外交事务中,法院一般并不会挑战国会和行政当局的决定。在美国法治框架下,被制裁方难以获得美国国内法救济。就制定法而言,《爱国者法案》规定,被制裁实体不得向财政部提请行政复议或复查,不得向美国法院申请对制裁措施进行司法审查。在外事领域,美国法院对行政当局始终保持宽松的审查态度。就经济成本而言,跨境诉讼的经济成本巨大。凡此种种,造成了美国使用制裁工具的直接成本非常低廉,而被制裁方想要实现维权的成本极其高昂,最终导致了美国“遇事不决便制裁”,对制裁工具滥用。结合拜登最近在国内四处走访,为2022年中期选举造势的实际行动看,此次“制裁威胁”之中也存在为竞选服务的因素。

中方可能的反制

一旦拜登政府新一轮对华制裁“靴子落地”,我国可以积极利用国际司法平台,寻求司法救济。在多边框架下提出争端解决请求既是对多边体制的尊重,也是中国维护权利的积极举措。对美国违反自身负有的国际法义务的具体金融制裁措施,中国可以选择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申诉。欧盟曾将美国针对古巴的次级制裁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最后,美欧达成“谅解”。

从国际实践来看,当美国单边金融制裁措施违背美国的条约实体义务或承诺时,在WTO争端解决机构起诉美国金融制裁具有可行性。尽管WTO上诉机构自2019年12月起停止接受新的上诉,但WTO仍然是世界上最具影响力和执行力的多边经贸组织。拜登政府上台后,WTO上诉机构法官任命有望重启。我国可在WTO上诉机构恢复后,采取诉讼措施。

此外,在国际法院提起诉讼也是一个可以考虑的选项,伊朗2018年曾以美国金融制裁违反双边协议为由在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规定了阻断外国制裁条款。阻断法是指在法律出现管辖权冲突的情况下,一国法律禁止在本国管辖权范围内适用外国法律,以消除外国法律域外效力的法律。我国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明确了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应拒绝执行针对我国公民企业的歧视性措施。从比较法视域看,发达国家已普遍制定阻断法,典型的如日本和欧盟。这些国家明确指出美国次级制裁的非法性,为本国实体拒绝执行美国制裁令提供了法律依据。阻断法为被制裁的实体提供了缓冲,缓解了美国金融制裁的破坏性。拜登政府如果继续实施对华限制性措施,可能会引发中国方面诉诸国际司法平台的相关操作,一旦判决对美国不利,那么对美国而言这将是又一次针对其霸权形象的“精准打击”。中国已经通过立法的方式强化了对于外部制裁的抵抗能力,美国的制裁手段的效力将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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