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场直播甲方花费了8万请千万主播带货,让人大惊的是,直播完只卖出6瓶护肤品。对于这样的结果,甲方表示不能接受,随后起诉了签约推广服务的经纪公司。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一起来看看。据媒体报道,2020年7月,某护肤品公司(甲方)与某经纪公司(乙方)双方签订了《推广合作协议》,载明“鉴于乙方拟在某平台与广东某神和导演王某举办活动,甲方有意委托乙方通过指定活动推广甲方指定的商品”,指定的商品名称为某氨基酸洁颜蜜,推广服务费为(含税)82820元。协议指定达人信息“昵称:广东某神,直播合作搭档:导演王某”。
护肤品公司按约支付推广服务费后,经纪公司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合作推广协议》,约定由网络科技公司安排直播销售活动,网络科技公司收取推广服务费(含税)53000元,其余内容与《推广合作协议》一致。
7月某日晚,网络科技公司安排某平台千万粉丝级主播“广东某神”进行直播推广活动。该护肤品产品的推广时段开始时间为8日凌晨00:07左右。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推广产品期间,协议约定的导演王某却没有出镜,而产品最终的销售只有6瓶,共计消费额800余元。网络科技公司觉得这样的结果和协议约定的导演王某没有出境有直接的关系。
所以,护肤品公司随后就将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经纪公司赔偿相应损失,赔偿的内容为:赔偿原告支付的推广服务费82820元、未及时退费所造成的利息损失以及相应的律师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7万余元。又因具体的直播推广活动由网络科技公司安排,故还要求网络科技公司对经纪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而被告经纪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违约。双方协议中未约定推广时段、销量。对于导演王某未出镜的问题,双方也仅约定了直播搭档为王某——搭档即为团队组成人员,只要参与了直播推广活动的相关工作即可,并非必须出镜。网络科技公司则认为,已按照与经纪公司的协议完成了产品的直播推广。原告的产品销量不佳,原因在于产品自身的市场认可度及质量,与直播无关。
近日,上海宝山法院针对该事件也发布了通报,法院综合认定经纪公司构成瑕疵履行,向原告赔偿服务费损失2.5万元以及其他各项诉讼费用共计3.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