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您是否会碰到网购迟迟不发货、买的物品与实物不符的情况?在消费过程中,您是否会遭遇虚假宣传,被商家欺诈?此时的您,是否会拿起法律武器进行消费维权?去年,厦门市思明区的消费者小刘在某知名网购平台参加闪购活动购买了两件相机套装,却被商家拒绝发货,小刘认为商家这种超卖爆单的行为构成恶意违约,遂将商家诉至法院。
买家:低价买的就不给发货?2020年6月1日,小刘通过某知名网购平台APP参加“品牌闪购”活动,向南京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专营店下订单购买了两套尼康专业单反相机套装,并按照“品牌闪购”活动价支付了27198元货款。小刘下订单后,商家第二天以“商品销售一空,暂时无货”为由未向小刘发货。此后,商家上架销售的商品中仍包括单独在售的尼康相机,直至一周后的6月7日,商家仍未下架前述单独在售的相机。因此,小刘要求商家向其提供未下架的相机,并提出可待套装中的两枚镜头有货时再发货,但是遭到商家的拒绝。此后,小刘先后多次与商家、网购平台客服、消费者协会投诉交涉,要求商家继续履行交货义务。但商家均以无货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小刘注意到,截至2020年8月10日,商家仍单独出售小刘所购买的套装中的相机以及两枚镜头。无奈之下,小刘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该网络购物合同,要求商家返还小刘已经实际支付的货款27196元,赔偿小刘购买同款同型号产品的差额损失30698元,以及承担小刘所支出的律师费、公告费。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商家:没货可发买家可申请退款被告南京某公司辩称,2020年6月2日,小刘因为商家没有发货向网购平台申请纠纷单,公司发现该商品无货后第一时间回复该商品无货,且在此之后公司专营店的商品也因为无货而下架,截至目前从未卖出过小刘所反映的该商品。而且小刘也通过平台其他买家的咨询页再次确认该商品无货,商品无货是真实存在,公司没有恶意隐瞒欺骗小刘不履行订单。“买卖双方的网络交易详情页可以作为相互约定的重要依据。”在庭上,被告辩解道,公司在专营店的商品详情页清楚标明:如果没有发货随时接受退款申请。但是小刘在知道无货之后并没有提交退款申请。因此,公司无权处理是否给小刘退款。被告补充道:“现在款项还在京东平台上,只要小刘愿意随时可以退款。”针对小刘提出的差价赔偿诉求,被告认为应当按照平台规则处理,该网购平台管理规则中第四章违规处理中提到,4.2缺货/无货进行处理“商家应该以发放代金券的方式向消费者进行赔付,赔付标准为商品实际成交金额30%的等值代金券,单笔交易最低不少于5元,不高于500元,平台有权视严重程度下架违规缺货或者无货商品”。此外,被告认为,在订单的整个交易过程中,小刘没有产生真实损失,其所述的差额只是经过平台比对页面显示的差额进行,小刘并未实际购买,没有产生实际的损失,因此拒绝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商家虚假宣传 赔偿2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刘在支付完货款后,已与商家(南京某公司)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双方系自愿通过该网购平台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其行为与法不悖,应当认定有效。合同签订后,公司于2020年6月2日明确表示不向小刘供货,其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小刘具有合同解除权。小刘向商家付款后,商家并未向小刘交付商品,商家的行为明显有违交易诚信,故小刘要求商家返还所收取的商品价款27198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鉴于小刘与商家系通过网购平台成立合同,故平台规则中涉及规范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应当认定为讼争合同的组成部分。但里面相关的条款规定系格式条款。结合在案事实和证据,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足以认定在讼争合同中约定该条款不合理地减轻了商家的责任,因此该条款无效。法官认为,商家在参与此次“品牌闪购”活动时,并未按照平台要求报备其参加活动的商品库存数量,也未向消费者披露其参与“品牌闪购”活动的具体商品数量,因此难以排除商家存在采用虚假宣传方式吸引消费者,而后故意不履行交付义务从而达到获得不当利益的目的。因此,结合此后平台同类商家页面显示的前述商品的单品标价合计金额与小刘已付商品价款的差额,综合考虑前述商品价位的市场波动情况,以及被告公司在参与“品牌闪购”活动中存在不诚信行为等因素,法院酌定小刘的损失为20000元。小刘虽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7000元,但该费用并非必要支出。故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小刘在诉求中提到的其支付的300元公告费,系因被告故意不接收诉讼材料,造成本案送达困难,因此法院支持小刘诉求。最终,法院判处双方合同解除,南京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刘损失20000元,并承担小刘所支出的公告费300元。
法官提醒
“超卖”,一般来说是指卖家超出库存货物量接受订单导致的无法供货现象,结果便是买家在网上对某件商品下了订单并支付了款项,却无法如约获得商品。网购也是一种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规定,商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商品销售信息、价格,即构成合同要约;买家一旦拍下该商品,即构成合同承诺,此时双方即成立了买卖合同。在商家发布商品销售信息时未列明并提示注意商品限售件数、购买时限等条款的情形下,如买家已履行付款义务,那么商家亦应履行交货义务。商家以缺货理由拒绝发货,就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此,在买方遭遇“超卖”时,不仅可以要求商家退还货款,还有权主张商家就违约行为赔偿损失。